击禁止卖淫嫖娼,如俗称为“扫黄”。那么,中国古又是如何“扫黄”的呢?
前645年的春秋时,齐国出现了一批性工作。时齐国上卿仲在齐桓的宫城中设立“内闾”,一排多达700女子入住其中。“内闾”也称“女闾”,官办妓院,比方梭伦所设的“国家妓院”早半个纪。
仲设妓院是为了增加齐国的中央财政入,“以充国用”。不过,这批性工作甫一出现,便争议不断。《战国策·东周策》上记载:“齐桓宫中市,内闾,国人非之。”所谓“非之”,反对开妓院这事,这大概是中国早的“禁娼”声音。
仲的“性产业”政策尽“国人非之”,但在此后却发了起来。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“乐户制度”“官妓制度”,伴之出现了所谓的青楼文化。
虽然青楼文化成为古中国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,但古中国各朝政府有关禁娼的呼吁从未间断过。是在民间,底层老姓对娼妓制度深恶痛绝,卖淫和嫖娼行为为人不齿。民间用“败家子”“贱货”这粗话,咒责进行的男女双方,引导社会风气,这实是一种“道德禁娼”。
宋仁宗规定官员“不得赴妓乐”
“道德禁娼”非政策性的,所以相当乏力。针对禁娼呼声,出于净化社会环境、调伦理秩序、规范官场行为的要,古朝廷多会对卖淫嫖娼行为从政策上进行限制,这种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中国的“法律禁娼”。
在古中国,“法律禁娼”多时候是有条的“扫黄”。古中国的性工作生存模比较复杂,有宫妓、官妓、营妓、家妓、私娼、暗娼等。这些性工作的来源早些时候是奴隶性质的女子、战争俘得的女人,后来则以失夫女、罪人臣女、卖身女为主。但个朝几乎都禁止“逼良为娼”,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,避免社会风气体变坏。如明朝法律就规定:“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”,“杖一”。
与此同时,又对性消费所谓嫖客的性消费行为进行限制,其中尤以对负有社会责的官员的限制多严。如宋,便禁止官员狎妓。赵祯宋仁宗当皇帝时便规定,负责分刑狱的官员点刑狱不得召妓,当时的说法是“不得赴妓乐”。
四十年后,赵顼宋神宗当皇帝时则扩大到个监司范围,不仅是点刑狱,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。但也有外,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“松”一下,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“圣节”。时人诗句中所谓“君夜不须睡,未到晓钟犹是春”,说的就是“圣节”之夜的形。
在古中国所有朝中,唐的性产业是发达的,性工作的素质也高。当时唐政府立了官妓制度,从法律上给性工作一个地,卖淫成了合法的产业。
当时,唐政府设立专门的理机构“坊”,对在京师营业的娼妓予以统一理,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注册登记,登记后须进行岗前“职业培训”。嗓子好的培训成歌妓,有音乐天赋的担乐妓,身好的发为舞妓,有点酒量的则饮妓,等等。所以,在唐诗人的作中总有青楼女子的影子在字里行间晃动。
明宣宗下令缔“官妓”
唐的官妓制度对后影响大,一到明,这一制度缔,中国古的禁娼运动也因此出现了新的趋势。